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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和表现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2014-09-16 09:58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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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的主旨是相符的,只不过《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还需注意的是《民法通则》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而《合同法》则规定为“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根据广义的无权代理概念,表现代理亦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实际上它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是有区别的。一般的无权代理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现代理的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无须本人的追认。表现代理的构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具备以下要件:1)所谓代理人并没有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实际上并没有代理权;3)客观上存在着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如行为人持有本人的盖有公章的空白文书等。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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