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土地使用权人在租赁期限内,对承租土地只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比:其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即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
2、依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统一、“房地一致”原则,租赁土地使用权人对其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注意: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的区别。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仅享有租期内的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并非土地使用权人,原出让合同仍由作为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履行,租期届满而土地使用权未到出让年限时,出租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上承租人投资建造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自然归属于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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