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途的限制
(1)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出租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同意。
(2)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从事商品房开发。
(3)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用途的,承租人应当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租赁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根据改变的用途相应调整租金。
2.期限的限制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2)对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期限的,应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处置。
(3)根据是否建地上物及其建成后是否长期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可分别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对需进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期由租赁合同约定,但租期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的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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