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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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

2014-09-16 10:48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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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为之成立就是行政行为具备外部可以认知的形态,并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除无效行政行为以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标志为签署公布(告知),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标志细分如下:

  第一,最后决定正式作出,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开始之前,行政机关往往告知行政相对方行政机关将要作出的决定,这种拟制的决定并非最后的。行政决定除即时作出的以外,一般都需要经历若干步骤后才会正式作出,因此,需要判断在哪个环节结束之后,该决定成为最后的。

  第二,行政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通过送达的方式完成: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成立的时间以告知到达并为相对人受领的时间为准。

  关于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有法定期限的,期限届满即成立;无法定期限的,60日期满即成立;紧急情况的,即时成立。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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