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其权益的行为,又称负担行政行为。
然而,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的区分,在两个层面上又是相对的。
对于同一个行政相对人,某个行为可能既是授益的又是不利的。例如,行政相对人请求劳动部门发放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的工亡补助金,而劳动部门则按最低标准发放。就劳动部门已经发放工亡补助金而言,其是授益的,但由于并未达到行政相对人所预期的目标,故在行政相对人看来又是不利的。
现代社会关系非常复杂,相互之间总有一些关联。行政主体作出的某个行政行为可能具有涉及利害关系人或者第三人的效果。例如,甲乙两方打架,甲把乙打伤,公安部门对甲处以罚款200元,并责令甲赔偿乙医疗费用。这一行为对甲显然不利的,但对于乙而言则是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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