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为促进物的有效利用和保障物的利用秩序用益物权制度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用益物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限制物权也称为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于用益物权不具备对他人之物的处分权,又受到所有权人对其内容的限制,使得用益物权对物的支配力不如所有权;另一方面,用益物权设立后,所有权的大部分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构成了用益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二)用益物权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物的使用价值是指根据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使用所带来的对物的使用人所具有的价值。用益物权的这一特征是其与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
(三)用益物权的实现,一般需要对标的物进行占有
用益物权人欲就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需要占有标的物,才能实现设定用益物权的目的。担保物权中抵押权的设定,不需要移转抵押物的占有。留置权和质权的设定,虽然留置权人和质权人占有标的物,但其不能直接使用标的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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