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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的程序

2014-09-17 09:10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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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开庭前准备阶段。主要事项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出庭情况审查内容是: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3)审判长宣布开庭;4)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内容是: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

  4.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任何人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辩论时,当事人重复陈述、陈述与案件无关的内容,甚至侮辱、攻击谩骂对方的,审判长有权制止。辩论中提出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由合议庭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5.合议庭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本案是否属于重大、疑难的行政案件,是否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定期宣判。审判长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定期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另行通知。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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