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的不同称谓,表明其在不同诉讼程序中所处的诉讼地位及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包括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
(3)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等不是当事人。
(4)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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