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均享有的诉讼权利。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3)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4)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6)有权申请财产保全;7)有申请回避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8)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9)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10)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11)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2.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义务的,胜诉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5)原告有权申请先行给付;6)被告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7)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2)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次序,服从法庭的指挥,不得实施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3)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4)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5)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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