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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

2014-09-17 09:54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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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为另一方的普遍性的法律关系。其内容涉及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特定相对人为另一方。其内容涉及行政法律规范的执行和行政措施的运用。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二、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的区别,不在于有无行为的形式,而在于法律是否要求某种行为必须具备特定形式。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就可以生效的行政行为。一般在紧急情况出现或情况比较简单的条件下实施的行政行为,多是不要式行政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是,就特定人而言,行为的影响是直接的和确定的,还是间接的和不确定的。如果是前者,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是后者,就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须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交通警察机关依法处罚违章行为的行为等。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工商机关发放营业执照的行为,民政部门发放抚恤金的行为等。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和生效的行为。除非法律作特殊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大多采取单方行政行为的形式。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采取的行政行为。

  除上述分类以外,行政行为还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如依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等。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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