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为了确定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已经完成,行政行为并不一定在成立时立即生效。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相对方产生法律效力。如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强制进行人身约束的行为等。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送达生效。行政机关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告知相对人。这是具体行政行为最普通的生效方式。
3.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具体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
1.公布生效。抽象行政行为从行为机关公布之日起生效。这是抽象行政行为最普通的生效方式。
2.附期限生效。即在抽象行政行为中另外规定该行为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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