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效力与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条件基本相同。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
意定概括转让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可见,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与单纯的权利转让或单纯的义务转让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不论合同的哪一方要转让自己的权利义务,都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法定的概括转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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