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合同义务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给第三人的,视为债权人认可了债务受让人清偿债务的能力。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因债务转让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效力为:
(1)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不再承担债务履行的义务,所以债务的全部转让又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债务由新债务人全部承担,从属于原主债务的特定债务也随同主债务转移到新债务人。
(3)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效力是: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因此合同债务的部分转让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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