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自身有瑕疵的合同,而这种瑕疵经权利人的承认是可以弥补的,所以它不同于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可撤销。合同无效属于确定无效,而且也不能因其他行为使之生效;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来说,在其未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在下列几种场合出现: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其效力属于不确定状态,只有经过有效确认后,其效力才能发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应当注意,该规定表明,在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场合,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存在问题,只是该合同的效力发生在哪些主体之间要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则由行为人与相对人承担责任。
在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情况下,相对人同样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原则上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第5l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应作具体的分析。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事实发生后,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其一,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合同有效;其二,如果权利人不予以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的,则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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