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撤回,是指在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受要约人宣告收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的行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单就承诺本身的意义来说,承诺一经作出,即意味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但从承诺的生效来看,它有一个从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和该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的过程。承诺的撤回正是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此时,要约人尚未接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还没有成立,因此还不具有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受要约人根据具体的情势,决定撤回承诺,法律是允许的,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同时也不至于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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