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又称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约束力。
要约失败后,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效力的拘束,受要约人也不能享有承诺的权利和资格,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后果。我国《合同法》第20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所规定的内容。拒绝的形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在规定的期间不进行答复。以通知的形式拒绝要约的是明示的方式。要约一经拒绝即告失效。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同拒绝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的,表明受要约人并不完全赞同要约人的要约,同时也构成对要约人的新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对要约的非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了变更,但是没有变更实质内容的,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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