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的条件是:
(1)要约撤回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
(2)撤回的通知应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因为在此期间,受要约人有可能已经发出了承诺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就必须接受合同成立的后果。
2.要约的撤销
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通知发出之前,要约人取消该要约的行为。基于与要约撤回同样的理由,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其要约的。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的条件:
(1)要约撤销应当以通知形式作出。
(2)要约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承诺的通知已经发出,则不能发生要约撤销的效力。
要约撤销的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要约生效前,而要约的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发生效力之后。
(2)性质不同。要约撤回的通知与要约是相互抵消、互为对冲的,要约撤回的效果等于没有发出要约,对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没有大的影响。而要约的撤销则不同,由于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进行的,等于请求受要约人放弃承诺的权利和资格,其性质属于反悔,这对于要约人的信誉会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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