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何时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是决定要约生效的关键。一般而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的具体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要约应该是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生效,非口头要约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非口头要约的形式可以有书面和其他形式,所以应根据形式的不同来判断何种情况属于“送达”。对于书面要约,除了实际交付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外,还可以是送达到受要约人能够实际控制的地方。对于其他形式的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效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表现在,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就受到要约的约束,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的内容加以限制或变更。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属于要约的实质效力,又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和资格。
3.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等待承诺的期间。它表明要约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存续期间有两种:
(1)确定的存续期间。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期间,以要约人规定的期间为存续期间。
(2)未确定的存续期间。根据要约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该要约失去效力。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应以一定合理的期间为存续期间。所谓合理的期间应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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