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坚持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正是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所以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的最基本的特征。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二)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的结果。当事人何时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如何,完全由当事人依法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自愿原则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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