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3.对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
4.就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将留置物折价或以留置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在留置物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就该留置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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