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土地使用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
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应达到法律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2)因划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得出租。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大体上应包括以下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和地址;合同标的(土地地号、位置、四至面积等);地类和用途;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的面积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使用土地的方式;违约责任。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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