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有出售、交换和赠与。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基本方式。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获取价款而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在支付价款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售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一种有偿的、要式的法律行为;2)它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买卖,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移转;3)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国家有优先购买权。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售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外,还应当保证买售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被第三人追索;而买售人除了支付价款和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交付外,还应支付契税等必要费用。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是指两个土地使用权人经合意后,将各自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有偿的、要式的法律行为;2)它属于一种权利交易,各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在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中,各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各自的土地使用权,并保证土地开发程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是不等值交换,多得利益的一方应补给对方合理的差价。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权利无偿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赠与可以附条件;受赠人不依约定行使土地使用权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合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赠与中,赠与人承担交付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如因故意不告诉土地缺陷而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则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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