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进行生产经营时,应避免造成邻地的损害;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挖掘土地或建筑时,也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或危险,或使邻地的工作物造成损害。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相邻防险关系作了以下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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