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并且非为无主物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占有人的不慎而丢失的动产。
拾得遗失物,需具备两个要件,须为遗失物和须有拾得的行为。拾得遗失物的效力在于,拾得人负有通知、报告和交付以及保管和返还的义务;同时,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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