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并将其占有的法律事实。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发现埋藏物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必要,发现人不需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发现埋藏物,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即须有埋藏物以及须经发现并对埋藏物加以占有。埋藏物必须是动产,并且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关于发现埋藏物的法律后果,大体上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埋藏物发现者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国家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l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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