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形成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它们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同样”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相同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2)受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必要共同诉讼是因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者被告,他们之间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而有着相互联系的或者共同的利害关系,法院必须合并审理;普通共同诉讼是因行政机关的同样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者被告,他们之间没有相互联系的或者共同的利害关系,当法院合并审理时,形成共同诉讼,当人民法院分开审理时,成为各个独立的案件,因而属于可分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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