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概念与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第三人的特征是:
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
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人基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既不依附于原告,也不依附于被告。从表面上看,第三人站在原告或者被告一边,维护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主张。但从实质上看,其最终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在诉讼中享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但是,第三人无权处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能进行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原告或者被告有权进行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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