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与行政复议
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是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如果没有经过行政复议,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换言之,当事人如果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丧失了复议申请权,也就丧失了起诉权。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选择复议的处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2)当事人选择了复议,正处于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3.在特殊的选择复议下,即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就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丧失了起诉权
4.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时,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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