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引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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