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的法律后果
起诉一经受理,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1)起诉被受理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暂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有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只在特殊情况下例外。
2.程序法上的后果
受诉人民法院一旦受理某一案件,该案件的诉讼系属即予确定,受理人民法院取得了依法对该案件的审判权和经过审理解决行政争议的义务,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不得随意解除与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关系;起诉与应诉双方也分别相应取得了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地位,各自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原告不得自行就同一案件再向该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被告行政机关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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