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以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为基础,都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的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
1.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诉往往能为该程序的提起提供线索,但其自身并不能直接引起该程序的发生;而有权提起上诉的,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并且当事人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2.提起的条件不同
只有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只要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论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二审程序。
3.有无期限限制的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可提起;而第二审程序只能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4.审理的主体不同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
5.审理的对象不同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则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6.程序的性质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监督和补救措施;而第二审程序是按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设置的,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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