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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备考指导: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2014-05-04 11:57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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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原因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分别适用以下三种挺起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因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经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需要再审时,应由该上级人民法院再审,不得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但对于维持原判的上诉案件的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利用要求原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写出案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参考。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3.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果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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