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为另一方的普遍性的法律关系。其内容涉及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特定相对人为另一方。其内容涉及行政法律规范的执行和行政措施的运用。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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