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的区别,不在于有无行为的形式,而在于法律是否要求某种行为必须具备特定形式。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就可以生效的行政行为。一般在紧急情况出现或情况比较简单的条件下实施的行政行为,多是不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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