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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继续履行

2014-05-06 11:41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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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继续履行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和延伸,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的一种补救措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有违约行为发生继续履行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存在的,它与继续性的合同中的非一次性的履行义务是有本质区别的,履行义务不等于承担法律责任。而继续履行则是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只有在违约发生时才可适用,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

  2.有债权人的请求要求继续履行是债权人的权利。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应由债权人根据其实际的需要做出选择。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只有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才能作出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的裁决。

  3.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继续履行的债务一般是非金钱债务,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不能适用继续履行。

  4.债务能够继续履行 一方面债务人具有继续履行的能力,另一方面债务的标的适于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不至于造成债务人的过重经济负担。

  继续履行的形式可以是限期履行债务,即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是合理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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