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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

2014-05-06 11:47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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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是指对于损害赔偿额在一定条件下加以限制的规则。对赔偿额加以限制意味着不是所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所出现的利益损失都能得到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原则如下:

  1.可预见原则《合同法》第113条中规定,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表明,只有当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违约方才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则违约方不负赔偿责任。

  2.过错相抵原则过错相抵是指在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在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时,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决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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