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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2014-05-06 11:48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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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规定的含义包括:1)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属于事件的范畴,并不包括民事主体的行为。如果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从而排除了将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2)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无法预知。3)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且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后,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的大小来决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一规定表明:

  1.并不是所有不可抗力的发生都能构成违约的免责事由, 只有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才可以免责 不可抗力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可以免除当事人全部不履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影响合同的部分不能履行的,则部分免除当事人的不履行责任。

  2.只有当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当事人违约在先,那么尽管在此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也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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