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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抵销

2014-05-13 16:03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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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抵销

  1.抵消的概念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主张抵消的债务人的债权是主动债权或称为能动债权;被抵消的债权人的债权是受方债权或称为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抵消可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

  法定抵消是指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抵消条件时,依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抵消。《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通常所说的抵消是指法定抵消。合意抵消又称为契约上的抵消,是指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进行的抵消。

  合意抵消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该条所规定的就是合意抵消。

  以抵消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使合同终止,可以便利当事人双方,降低交易的成本。

  2.适用抵消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抵消是通过债务的冲抵,使双方的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抵消必须以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对立的债权债务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仅有债权而不负债务,或者仅负有债务而没有债权,就不能相互抵消。

  抵消人用以抵消的债权应是抵消人自己的具有完全效力的债权,如果是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则不能用以抵消。但如果对方以其债权与之抵消时,则视为对方对其时效利益的放弃,可以发生抵消的效力。

  (2)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抵消的债务以同一种类为必要。只有给付的种类相同时,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一致,通过抵消才可以满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抵消的债务一般为金钱债务或种类之债的债务。

  (3)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抵消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已到清偿期才可以抵消。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请求履行,自然也不能与已到清偿期的债务进行抵消。如果进行抵消则等于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也有例外,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中,一方的债务已到清偿期,而另一方的债务未到时,如果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消的,可以抵消;如果已到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消,而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消的,也可以抵消。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属于债务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如果双方的债务都没有规定清偿期的,则双方均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可以随时抵消。

  如果当事人一方被宣告破产时,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不论是否已到履行期限,也不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以及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以抵消。所以应注意民事上的一般抵消与破产中的抵消的不同。

  (4)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消的债务。双方的债务是否可以抵消,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债务性质来决定。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消的,不能抵消。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都是不能抵消的。

  3.抵消的效力抵消可使双方的债务消灭,因此抵消权是形成权。抵消权的行使由抵消权人将其抵消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抵消的效力。《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消的效力有:

  (1)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抵消数额内消灭。如果双方债务数额相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部消灭;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同则数额少的一方的债务全部消灭,另一方的债务在与对方债务相等的数额内消灭,其余部分仍然存在,债务人就此部分债务余额负责清偿。

  (2)抵消使当事人双方的债务绝对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撤回抵消。已经抵消的部分再进行履行的,接受履行的一方属于不当得利。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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