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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混同

2014-05-13 16:06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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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之间的混同;义务之间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的范畴。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虽然发生混同,合同关系也不消灭。如在债权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合同不当然消灭。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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