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全部或部分的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归纳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如下:
(1)权利的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和范围。《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合同权利的转让只能在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内进行,而不能通过转让使权利扩大。权利的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2)转让的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规定了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从合同的性质上看,某些合同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因此是不能转让的。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从权利的属性上看,权利的转让是权利人的权利,因此由法律直接对债权转让加以限制的情形是较少的。构成对权利转让的法律限制的,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任意解释。
2.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义务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受让发生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债权转让的结果往往与合同债务人的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法律要求当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事先通知债务人。规定债权人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使其能够按照转让后的情况安排履行债务,从而避免造成债务人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债权人未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仍然按原合同履行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3.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协议进行的。从转让协议的角度看,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因合同权利的转让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
①当事人地位的变化。如果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债权人。当债权人将其债权部分转让时,原合同的债权由原债权人和受让人共事,同时作为债权人。
②从权利与债权同时转让。《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果合同权利中含有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如从属于主债权的保证权、抵押权、利息债权等,只要不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那么按照从随主的原则,从权利应随着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以保证为例,在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同时取得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的权利,保证人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应向转让后的债权人(受让人)履行债务。合同权利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因此债务人应向其履行债务,同时免除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不属于合同的履行,因此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②债务人原有的权利效力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自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开始,债权转让成立,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当然继续有效。《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如果对债权人享有债权,那么在符合债的抵消条件时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抵消,而债权转让发生后,债务人所享有的抵消权同样可以及于新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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