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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合同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

2014-05-13 16:11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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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合同义务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之所以要求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因为合同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合同能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给第三人的,视为债权人认可了债务受让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在对债务受让人的情况有所了解,相信其具有足以清偿债务能力时才会表示同意的,如果债权人得知债务受让人不具有足够的资信能力的话,自然不会同意债务的转让。显然,如果不经债权人的同意而随意的转让债务,那么将极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转让合同义务时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可以防止债务人在不能或不愿履行债务时随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现象发生,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因债务转让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效力为:

  (1)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不再承担债务履行的义务,所以债务的全部转让又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债务由新债务人全部承担,从属于原主债务的特定债务也随同主债务转移到新债务人。

  (3)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效力是: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因此合同债务的部分转让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部分转让的,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一并作为债务人一方,形成多数人之债务。在多数债务人之间,可以是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合同债务,在此情况下的债务是按份债务;也可以是根据约定由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形成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的债务是连带债务。如果在转让协议中对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则应由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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