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所谓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在合同法中凡是没有规定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都是诺成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而买卖双方进行的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行为属于合同义务的履行,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2.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为要物合同。至于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应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所以,实践合同属于特殊合同。在合同法中凡规定了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以借用合同为例,在借用人与出借人就借用出借物事宜达成协议时,该合同尚没有成立,只有出借人将出借物交付给借用人后,该借用合同才开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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