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的形式
虽然合同的担保可以由当事人自愿设立,但是合同担保的方式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当事人在设立担保时只能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担保形式加以选择。法定的担保方式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
(一)人的担保
所谓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信用为合同履行所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也称为保证担保。人的担保也要通过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来设立,其效力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这就等于扩大了债务人清偿债务财产的范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二)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保证人)直接以其所有的一定财产为合同履行所提供的担保。设定物的担保后,债权人便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拥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侧重于担保物的价值,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处分担保财产并从中优先得到清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属于物的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等详细内容,请见本书第十一章担保物权。本节只介绍保证和定金两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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