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具有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1.从属性对于被保证的主合同而言,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债务的消灭而消灭。但应注意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独立性 虽然保证责任与主合同债务之间有主从关系,但是保证责任并不是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在保证责任的设立上,可以就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提供担保,或者限定保证的范围。保证人自身具有独立的抗辩权(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和保证人特有的先诉抗辩权)。
3.补充性除有连带责任的场合,保证人所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其表明,只有在主合同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不能越过债务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的范围应以主合同的债务为限,不能超过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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