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
保证的设立一般是通过保证人与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来实现的。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主合同的债权人签订的,关于在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1.保证合同的主体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人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人,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保证人条件的人,他所提供的保证才能发生效力,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作为保证人的。首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除了禁止作为保证人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外,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作为保证人,必须是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而不能是主合同的债务人自己,否则,就失去了设立保证的意义。
2.保证合同的成立条件保证合同的成立应以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责任的承担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为必要条件。如果第三人仅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所具有的支付能力信息,而没有明确表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由第三人承担履行责任或者保证责任的话,保证合同就不能成立,第三人也不成为保证人。
3.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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