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所规定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其效力在于,在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前,保证人有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只有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不能实现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我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保证人的责任是较重的。
在设立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就保证方式加以约定,如果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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