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土地代理人 > 复习指导 > 正文

土地代理人知识点:抵押权的标的

2014-06-04 14:53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标的,又称之为抵押财产。抵押标的应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能依法予以实现,具有交换价值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具有特定范围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是将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因此抵押财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标的以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为限,具有交换价值而得以流通的财产权利也可作为抵押标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只能对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约定抵押;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法律禁止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所约定的抵押无效。

  《担保法》第34条规定了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限制相抵触。

  《担保法》第36条还规定了作为抵押标的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除上述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地使用权和乡(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另外,《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还规定:

  1)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