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模式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模式:
(1)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除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当事人还须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成立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二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为代表。
(2)意思主义。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所有权的移转以债权契约为依据,既不需要另外的物权行为,也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意思主义以法国、日本为代表。
(3)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的发生而变动时,除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另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债权形式主义以奥地利为代表。
2.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物权变动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是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定。该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方式散见于单行民事法律中。《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者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者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也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有转让协议外,还须依法进行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否则转让不生效力。《土地登记规则》第25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之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县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总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无论是土地权属的变更,还是房屋所有权的变更,都应当登记。我国现行法对一些物权的设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例如,《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一般认为,我国的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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