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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2013-12-27 11:5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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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问题】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解答】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当事人即使提起了行政诉讼,仍要按照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通过人民法院有权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否则将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这种情形在全国目前尚无典型的规定,比较相近的规定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拘留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拘留人提起诉讼的,在交纳了保证金或者提供了担保人的情况下,可以暂缓拘留。这显然是考虑到了拘留这种限制人身13由的行政处罚的特殊性。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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