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问题】什么是不适用调解原则?
【解答】不适用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一种方式。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双方所发生争议的标的具有处分权,即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标的,可以互谅互让,互相妥协,可以退让或者放弃。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能适用调解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即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行政机关只能作出这种性质和这种程度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作出其他性质种类和其他程度的具体行政行为。换言之,对于这种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即构成失职。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是两种性质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赔偿诉讼无非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二是损害的程度如何。相应地,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也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赔偿;二是赔偿的数额。而这两个问题均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仅在于对损害事实的认定及相应的赔偿。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行政赔偿责任问题。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